Tax& Law+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
逐条目录 · 第页 2 / 3
商业公司法 — 第101–200条
- 第101条
实施条例应规定发行公告必须载明的资料、负责接收认购申请的机构及其数量和职责,以及处理已存入款项的规则和程序。
- 第102条
创立委员会应在发行说明书获批后,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和期限发布发行公告。
- 第103条
认购申请可以采用电子形式,并应按照管理局制定的表格编制。
- 第104条
创立委员会应指定一家经管理局许可的公司担任发行承销商,并披露与承销有关的直接和间接成本。承销公司应提交声明,确认其已审阅为项目编制的可行性研究。
- 第105条
管理局可以确定认购程序和条件、应认购股份数量的上下限、认购申请获接纳或被拒绝的情形、在认购人之间分配股份的拟议方法,以及向认购人退还超额款项的期限。
- 第106条
公司向公众发出股份认购邀请时,以实物出资的发起人必须在认购文件中说明该等出资;实施条例应规定评估该等出资所须遵循的程序。
- 第107条
发起人应自公司设立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邀请公众认购。 认购应在发行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开放,该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管理局可以在必要时准予延长同等期限。…
- 第108条
创立委员会应在发行说明书规定的地点和日期召集创立大会。主管机关必须获知会议召开日期,并可以派监督员出席会议。
- 第109条
创立大会由创立委员会一名成员主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须代表公司股本至少65%,会议方为有效;未达到该法定人数的,应召集第二次会议讨论同一议程。委托代理必须采用书面授权,否则无效。 无论所代表股份数量多少,第二次会议的决议均为有效,但该会议须在第一次会议之日起十四日内召开,并应依照本法规定,至少在第二次会议预定召开日期前七日发布公告。大会决议由所投票数的绝对多数通过。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绝对多数”(الأغلبي…
- 第110条
创立委员会应向创立大会提交报告,充分说明已采取的措施、为设立公司支出的款项,以及代表设立中公司实施的行为。
- 第111条
创立大会履行下列职能: 1. 确认公司设立所需条件已获遵守; 2. 必要时批准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3. 批准本法第110条规定的程序、费用和行为; 4. 选举首届董事会成员; 5. 任命一名或多名审计师;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 第112条
依照伊斯兰教法规定开展业务的公司,其实施的一切行为均应遵守伊斯兰教法。主管机关应颁布特别条例,规定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的组成、组织及职能。
- 第113条
在不影响因公司设立程序存在瑕疵而请求判决公司无效之权利的前提下,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通知公司纠正该瑕疵。公司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着手纠正的,该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解散公司。主管法院在可以纠正时,可规定不超过六个月的纠正期限;无法纠正的,法院应判决解散公司,公司须作为事实公司进行清算,但不影响第三人依法请求赔偿因该解散所受损失的权利。
- 第114条
公司不得以其设立程序存在瑕疵所致的自身无效作为抗辩。发起人应对因设立程序不合规而解散公司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第115条
公司首届董事会应自创立大会召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登记公司。董事会成员对未办理该项登记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第116条
公司应在其主要营业地及互联网网站便利公众查阅公司章程。任何人均有权在支付公司董事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确定的费用后,取得公司章程的核证副本。
- 第117条
董事会应自公司向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依照实施条例规定的准则,制定规范公司管理、业务及员工事务的内部规章。
- 第118条
公司应有已发行股本,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于已发行股本的授权股本。 公司的股本由依照法律规定方式可交易的股份构成。 公司不得发行“发起人股”“收益股”或任何其他证券,使发起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未事先向股本作出适当出资的情况下享有公司部分收入或利润。…
- 第119条
除继承情形外,一股不得由一人以上共同拥有。继承人应从其成员中指定一名代表;否则,由姓名最先列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人代表继承人。 继承人相互间对该项持股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处分继承人共有的股份,须经全体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第120条
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通过股份拆细降低每股价值,也可以通过股份合并提高每股价值。
- 第121条
股份附有平等且与所有权不可分离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包括:收取股东大会宣布的股息;优先认购新股;处分股份;取得财务报表副本;查阅股东名册;出席股东大会、就议程事项表决并查阅会议记录;申请中止或撤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所作的任何决议;以本人名义或代表股东或公司对董事会成员及审计师提起诉讼;以及在公司清算时参与分配公司资产。
- 第122条
公司章程可以就表决权、股息、清算所得或其他权利为部分股份设定特定优先权,但同一类别的股份应具有相同的权利、优先权和限制。与任何类别股份有关的权利、优先权和限制,非经特别股东大会决议并取得该类别股份三分之二持有人同意,不得变更。
- 第123条
公司章程因公司业务涉及在有限期间内获授开采某项自然资源、经营某项公共设施,或者涉及会因使用而耗尽或在特定期间后终止的其他经营方式,而规定在公司期限届满前摊销股份的,可以发行收益股。公司应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发行收益股。
- 第124条
公司可以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将部分股份转换为可在国际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该等凭证由国际存托银行发行,但该发行不得导致股份所有权转移给该银行。 公司、国际存托银行及其代理人(国际托管银行)应履行实施条例规定的股份转换为存托凭证的程序。…
- 第125条
公众股份公司以公开或私募方式发行股份及其他证券,应遵守法律规定。 封闭式股份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开发行其股份以外的证券。…
- 第126条
为支付发行费用,可以在股份价值上最多加收2%。支付发行费用后如有结余,该结余应转入法定公积金账户,或者依照本法设立的任何其他公积金。
- 第127条
公众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自登记之日起公布连续两个财政年度的两份资产负债表之前,不得处分其股份。管理局可以决定将处分限制期再延长一年,但该限制不得妨碍发起人就该等股份设立第二顺位担保的权利。 国家所有股份的转让、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股份转让以及继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由现有公司转换设立的公众股份公司亦不受该限制,但该公司在转换之日前须已存续至少两年。…
- 第128条
公司股份所有权的转让,应通过在股东名册中登记而生效。股东对任何股份的所有权未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不予承认。
- 第129条
年度或中期股息应由普通股东大会根据最新经审计财务报表作出决议予以分配。 经普通股东大会批准,部分净利润可以转换为分配给股东的股份;转换后,已发行股本按该等股份的价值相应增加。…
- 第13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股东分配股息: 1. 分配将影响公司按期清偿债务和履行财务义务的能力; 2. 分配来源于虚构利润; 3. 公司遭受的亏损尚未全部弥补。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主管法院宣告违反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分配无效。提出或批准该分配的董事会成员,应在被判决无效的利润分配金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131条
任何分配只能从净利润中进行,并须先扣除全部必要成本,提取应计折旧、拨备和公积金,包括公司为增加股本而从利润中划拨的任何金额。
- 第132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每一财政年度从扣除税款后的净利润中提取10%,用于建立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至少达到公司股本的三分之一。该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及通过发行股份增加股本;除公司减少股本的情形外,不得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但减少后法定公积金不得低于股本的三分之一。
- 第133条
公司可以设立任意公积金账户,其金额不得超过每一财政年度扣除税款及法定公积金后的净利润的20%。普通股东大会可以决议从该公积金中分配股息。
- 第134条
公司应将权利人尚未领取的股息存入主管机关为此目的决定设立的基金。该决定应规定必须存入该等资金的期限、存入程序,以及在向权利人支付前从该等资金价值中扣除的管理费用。
- 第135条
存入本法第134条所述基金的资金,自存入之日起满十五年后,如权利人在收到正式通知,且至少在上述期限届满一年前已在两家日报各刊登两次公告后仍未领取,其所有权归主管机关,并应将该等资金用于慈善事业。
- 第136条
特别股东大会可以决议增加公司的授权股本;公司无授权股本的,可以决议增加已发行股本。 公司设有授权股本的,董事会可以决议增加已发行股本,但增加额不得超过授权股本的限额。…
- 第137条
已发行股本可以通过实物出资或将公司债务转换为股份的方式增加。
- 第138条
特别股东大会可以决议将增资股份的一部分配发给公司员工,但不得超过该等股份的5%,并应遵守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和条件。
- 第139条
特别股东大会可以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决议将增资股份配发给一个或多个特定人士。
- 第140条
增资股份向外认购时,每一股东均享有优先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也可以依照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放弃该权利。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购全部或部分增资股份的,公司董事会应依照《资本市场法》将该等股份对外认购,或者按未获认购股份的价值减少增资金额。 特别股东大会可以决议将增资股份直接公开发行,而无需事先向公司股东发售。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将该项决议归属于特别股东大会(الجمعية العامة غير العادية),而FSA发布的英文…
- 第141条
已发行股本超过公司需要的,特别股东大会可以决议予以减少,但减少后股本不得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发生并核销亏损的,该大会亦可决议减少已发行股本。核销导致股本低于最低限额的,公司应自核销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增资手续,使股本恢复至该限额。…
- 第142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一款减少股本的,应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最多七日内公布该决议,并通知债权人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对该决议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还可以自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关于减资的决议。 异议提出后,减资决议应暂停执行,直至案件判决,或者前款所述期限届满而未提起诉讼。…
- 第143条
公司可以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在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并依照其规则购买部分自身股份,但该购买不得使股本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也不得影响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
- 第144条
公司仅可从净利润中支付购买自身股份的价款。作为例外,也可从其他资金来源支付,但不得影响公司在购买日期后的下一财政年度清偿债务或继续经营的能力。
- 第145条
公司董事会应发布声明,载明购买条件,并说明可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及维持公司经营的财务资源。
- 第146条
股份购买必须自购买决议作出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完成,否则该决议视为无效。该决议也可在此期限内依照其作出程序予以修改或撤销,但修改不得导致上述购买期限延长。
- 第147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一切确保维持公司股本的措施。公司损失股本25%的,董事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造成该等损失的原因并使公司恢复盈利。公司损失股本50%的,董事会还必须召集特别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必要决议;大会应自董事会确认上述亏损比例之日起最多三十日内召开。 主管机关可以自行或应利害关系人请求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对其未采取维持公司股本所需措施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第148条
公司实施损害其股东、交易相对方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发生威胁资本市场稳定的风险时,主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向公司发出警告,说明风险或损害的原因及消除该等原因所需的工作; 2. 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为公司董事会任命一名监督成员;该成员有权参加董事会讨论并就所作决议记录意见,但无计票权; 3. 要求公司董事长召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或损害的原因;主管机关一名或多名代表应出席…
- 第149条
公司可以就其借入的款项,依照《资本市场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发行可交易的债券或伊斯兰债券。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禁止发行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或者限制公司发行该等证券的权限。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债券或伊斯兰债券”(سندات أو صكوك),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ecurities or bond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 第150条
公司发行在到期日自动转换为股份或者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时,应遵守有关增加股本的规定。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债券或伊斯兰债券”(سندات أو صكوك),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ecurities or bond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 第151条
发行条件规定债券或伊斯兰债券可以转换为股份的,自发行之日起至少满两年之前不得转换。该期限届满后,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接受转换为股份,或者收回其价值。 公司解散时,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亦可在到期日前收回其价值。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债券或伊斯兰债券”(السندات أو الصكوك),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ecurities or bond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 第152条
债券或伊斯兰债券应为记名形式,并须在认购时全额缴付其价值。同一发行项下的全部债券或伊斯兰债券还应具有相同价值、相同权利及相同期限。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要求债券和伊斯兰债券为记名形式(اسمية),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of nominal value 以及 securities or bond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 第153条
债券或伊斯兰债券不得分割,也不得由一人以上共同拥有,但继承情形除外。继承人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代表;否则,由姓名最先列于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名册的人代表继承人。处分继承人所有的债券或伊斯兰债券,须经全体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债券或伊斯兰债券”,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ecurity or bond;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 第154条
同一发行项下的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依法组成大会,以保护其共同利益。实施条例应规定该大会的职权、召集方式及召开期限,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holders of securities or bondholder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 第155条
未经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变更发行条件或该等债券所附的固有权利。 公司不遵守发行条件的,认购人有权取消认购并收回其价值。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债券或伊斯兰债券”,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ecurities or bond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 第156条
同一发行项下的全部债券或伊斯兰债券,应依照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发行该等债券的决议,享有平等且固有的权利。主要权利包括:从公司资金中收回其价值;出席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大会;查阅财务报表并取得副本;为审议财务资料和事项,特别是在10%的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提出请求时召集持有人大会;以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始终使用“债券和伊斯兰债券”,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ecurities or …
- 第157条
公司董事会应自认购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马斯喀特证券市场登记该发行。 公司应保存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在名册中登记持有人资料及向其借入的金额。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及股东应可查阅该名册。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holders of securities or bondholder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 第158条
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大会,须由本人或代理人出席并代表该发行项下至少三分之二的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方为有效。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应召集第二次大会;第二次大会由代表三分之一债券或伊斯兰债券的持有人出席即为有效,但须在第一次大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 委托代理出席该大会必须有书面授权,否则无效。 批准延长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清偿期限或者减少担保的决议,只有在代表至少三分之二债券或伊斯兰债券的持有人出席大会时方为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大会决议均须由出席…
- 第159条
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大会应设一名代表,由发行该等债券的公司依照主管机关决定发布的规则任命。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债券或伊斯兰债券”,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ecurities or bond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 第160条
普通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执行管理层,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有权在本法、设立文件及公司内部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与公司活动有关的行为或法律行为。
- 第161条
普通或特别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执行管理层在从事日常业务过程中实施的任何行为或法律行为,均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受上述行为约束,不妨碍实施该等行为之人的责任。…
- 第162条
善意第三人可以对公司主张某项行为或法律行为有效,即使实施该行为的人超越权限,或者未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使代表公司实施该行为的人系不当选举或任命,第三人亦有权主张其有效。 第三人知道或本可知道前款所述缺陷或瑕疵的,不视为善意。…
- 第163条
与公司交易的人,无须查明其交易相对人的权限,也无须核实有关行为或法律行为是否为公司规章所允许,只要该行为属于公司所从事活动的范围。公司的任何文件、合同或交易依照本法登记或公布后,该人即视为知悉其内容。
- 第164条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不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所有事项。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应在法律或公司章程要求时召开。 必要时,或者代表至少10%股本的人请求召开时,也应召集股东大会;大会应自出现必要情形或提交请求之日起最多三十日内召开。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大会的,审计师应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内召集。…
- 第165条
公司董事会应编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并应将代表超过5%股本的人提出的任何建议列入议程,但该建议须至少在预定召开大会之日前二十日提出列入请求。 股东大会由审计师召集的,议程由审计师编制。…
- 第166条
股东大会不得审议议程所列事项以外的问题。但会议期间出现紧急事项时,经出席者所投票数的绝对多数通过,可以予以审议。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绝对多数”(الأغلبية المطلقة),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imple majority;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 第167条
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未载明议程的,无效。大会通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必须依照本法公布,并应按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发送给每一股东;公告发布及邀请发送均应至少在预定会议日期前十五日完成。主管机关可以派监督员出席会议。 董事会应自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次日起七日内向主管机关提交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由秘书、审计师及公司法律顾问签署,并由大会主席批准。…
- 第168条
每一股东均有权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持有的每一股享有一票。委托代理必须以书面授权证明,否则无效。 代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其他人,并可代表一名或多名股东。代理人代表多名股东的,其所代表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的5%,否则代理无效。 股东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持有的股份不受该比例限制。…
- 第169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代理股东,否则代理无效。 全体董事会成员均应出席股东大会;大会可以谴责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董事。 只要达到法定人数,全部或部分董事缺席不影响股东大会召开的有效性。…
- 第170条
代表全部股本股份的股东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任何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权限的事项,而无须遵守有关程序和期限,但仍须将大会召开日期通知主管机关。
- 第171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无法出席的,由副董事长主持;两者均无法出席的,由董事会指定的人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主席的,由审计师指定的人主持。 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任命的秘书编制。记录须载明出席股份占股本的数量及比例、大会审议情况、所作决议及赞成票数,以及股东要求记入记录的任何事项。…
- 第172条
年度普通股东大会应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的职能尤其包括: 1. 审议并批准董事会关于公司在已结束财政年度内活动及财务状况的报告; 2. 审议并批准董事会关于公司在已结束财政年度内组织与管理的报告; 3. 审议并批准审计师关于公司已结束财政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 4. 选举及罢免董事会成员; 5. 审议并批准向股东分配股息的建议; 6. 批准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出席会议津贴; 7. 任命新财政年度的审计师并…
- 第173条
普通股东大会须由本人或代理人出席并代表至少一半股本股份,方为有效。委托代理必须以书面授权证明,否则无效。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大会应在第一次会议预定日期后最多七日内召开;第二次会议无论所代表股份数量多少均为有效,其日期应在第一次会议的邀请中载明。 在任何情况下,普通股东大会决议均由会议所代表股份的绝对多数通过。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绝对多数”(الأغلبية المطلقة),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imple majo…
- 第174条
应持有公司至少5%股份的股东请求,主管机关在确认请求理由真实充分时,可以决定中止执行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下列决议:损害该等股东的决议;有利于特定类别股东的决议;或者为董事会成员或其他人谋取特别利益的决议。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不受理中止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请求。 任何利害关系人应自中止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本条第一款所述决议,并向主管机关送交诉状副本;否则中止视为无效。 法院…
- 第175条
公司应至少在年度股东大会预定召开日期前十五日,使股东以及债券和伊斯兰债券持有人能够查阅与已结束财政年度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审计师报告。 在遵守《资本市场法》的前提下,该大会对财务报表作出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自大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在一家日报上公布经修改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摘要。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债券和伊斯兰债券持有人”,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holders of the securities and bo…
- 第176条
特别股东大会履行下列职能: 1. 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修改须经主管机关依照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批准,方可生效。公司应自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经修改章程的副本; 2. 处分公司固定资产或其中一部分,其价值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净值的25%; 3. 公司转换、合并、解散或清算。…
- 第177条
特别股东大会须由本人或代理人出席并代表至少75%的股本股份,方为有效。委托代理必须以书面授权证明,否则无效。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应在第一次会议邀请中指定的日期召开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会议由代表超过一半股本股份的人出席即为有效,但须在第一次会议预定日期后最多七日内召开。 在任何情况下,特别股东大会决议均须由会议所代表股份四分之三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同时须超过全部股本股份的一半。…
- 第178条
普通或特别股东大会宣布达到法定人数后,任何股东或其代表退出会议的,不影响大会召开及其决议的有效性。
- 第179条
公司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但须为奇数。公众股份公司的董事不得少于五人,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董事不得少于三人;两类公司的董事均不得超过十一人。
- 第180条
董事会成员由普通股东大会以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股东或其他人员中选举产生。 实施条例应规定选举的规则、程序和条件。…
- 第181条
每一股东享有与其持股数量相等的票数。股东可以将其票数分配给一名以上候选人,但同一票不得投给一名以上候选人。 董事任期为三年,自举行选举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其后的第三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大会召开日期超过上述三年期限的,任期依法延长至大会召开之日,但不得超过年度股东大会规定召开期限的届满日。…
- 第182条
董事会选举产生后,应立即从其成员中选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并任命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应自组成决议作出之日起最多七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该决议副本及董事会会议记录。
- 第183条
在本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董事会拥有管理公司事务所需的全部权限,并应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及采取必要措施。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或者由其成员组成的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能。…
- 第184条
为管理公司事务,董事会可以采取实现公司目的所需的措施,尤其包括: 1. 批准公司的商业及财务政策和预算,以实现公司目标,并确保股东权利得到维护和发展; 2. 根据公司设立目的制定实现公司目标和开展活动所需的计划,并监督及不时更新该等计划; 3. 实施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并依照主管机关发布的披露规则和条件监督其执行; 4. 监督执行管理层的表现,并确保业务良好运作,以根据公司设立目的实现公司目标; 5. 批准执行管理层提交的有关公司活动及…
- 第185条
除公司章程或普通股东大会决议明确授权外,董事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作出捐赠,但业务利益所需、金额较小且属惯常的捐赠除外; 2. 在公司资产上设立抵押或质押,但为担保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除外; 3.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但为实现公司目的而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的担保除外。…
- 第186条
董事长在第三人及法院面前代表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可以将部分职权授权其他董事。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代行职务。
- 第187条
任何违反董事会成员资格规定而获选之人的成员资格,自其当选之日起无效。该人应对公司因该无效选举遭受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该成员在违规当选后参与表决的决议无效,但不计其票数后该决议仍获得有效所需票数比例的除外。…
- 第188条
董事会成员丧失任何成员资格条件的,其成员资格依法终止。该成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其在成员资格终止后参与表决的决议无效,但不计其票数后该决议仍获得有效所需票数比例的除外。
- 第189条
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任意两次会议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一百二十日。董事长可在需要时随时召集董事会。
- 第190条
一名或多名董事提出请求时,董事长应召集董事会。董事长未在最多三个工作日内召集的,由提出请求的董事发出通知召集董事会。
- 第191条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可以利用适当通信手段召开会议,使董事无需身处同一地点即可同时进行语音和视频交流,但董事会秘书须能够确认其身份并记录讨论内容。
- 第192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除公司章程规定更高比例外,决议由绝对多数通过。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绝对多数”(الأغلبية المطلقة),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imple majority;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 第193条
在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并遵守其规则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通过传阅会议记录的方式通过任何决议。 在此情况下,董事会秘书应将传阅通过的决议记入其通过后的下一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 第194条
董事会秘书应编制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及秘书签署。不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董事可以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其异议。签署会议记录的人对其中所载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 第195条
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另一名董事代表其出席一次或多次董事会会议;但一名董事不得代表一名以上董事,任何董事也不得连续两次以上委托另一名董事代表其出席。 董事无董事会认可的理由而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依法视为辞职。…
- 第196条
公司应从董事会成员中成立审计委员会,并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则任命法律顾问及内部审计师。
- 第197条
股东大会应依照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确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出席会议津贴。 公司应披露董事以董事身份或任何其他身份取得的利益;财务报表必须列明每名董事在财政年度内以任何身份收取的全部款项。…
- 第198条
普通股东大会可以决议罢免全部或部分董事,不论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反规定;罢免须依据列入议程的提案作出。 成员资格自罢免决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被罢免的董事在填补董事会空缺或组成首届新董事会时不得再次当选。…
- 第199条
在遵守本法第198条的前提下,作出罢免决议的普通股东大会应在同一次会议上选举新董事会,或者视情况选举人员接替被罢免董事。
- 第200条
董事可以向董事长发出书面通知,辞去董事会成员职务。辞职人为董事长的,通知应发给董事会秘书。成员资格自通知所载日期起终止。 董事会全体可以向普通股东大会发出书面通知辞职。在此情况下,成员资格在选举产生新董事会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