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95条

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另一名董事代表其出席一次或多次董事会会议;但一名董事不得代表一名以上董事,任何董事也不得连续两次以上委托另一名董事代表其出席。 董事无董事会认可的理由而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依法视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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