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94条

董事会秘书应编制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及秘书签署。不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董事可以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其异议。签署会议记录的人对其中所载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