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93条

在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并遵守其规则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通过传阅会议记录的方式通过任何决议。 在此情况下,董事会秘书应将传阅通过的决议记入其通过后的下一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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