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92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除公司章程规定更高比例外,决议由绝对多数通过。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绝对多数”(الأغلبية المطلقة),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imple majority;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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