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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关于公司形式、设立、资本、治理、转换、合并及解散的312条核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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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在阿曼设立的商业公司及法律认可的经营存在形式。
限制与排除
银行、保险机构、公开发行人、持牌专业及园区实体另受特别要求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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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正文
第一编 · 一般规定 · 第一章 · 定义及共同规定
为适用本法,除条文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后所列含义: 1. 主管部:贸易和工业部。 2. 部长:贸易和工业部长。 3. 管理局:资本市场公共管理局。 4. 主管机关:视情况指主管部或管理局。 5. 登记机关:商业登记处秘书处。 6. 执行管理层:视情况指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经理,以及隶属于经理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直接隶属于上述任何一方,或获授权履行经理委员会或董事会部分职能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 7. 设立文件:公司的设立合同或公司章程。 8. 公司治理:依照国际标准和方法,通过明确董事会成员及公司执行管理层的责任与义务,并兼顾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从而实现公司管理组织纪律的一套原则、标准和程序。 9. 工作日:各部、政府机构及部门的正式工作日。 10. 实施条例:为实施本法而颁布的条例。
本法适用于主要营业地位于苏丹国境内,或在苏丹国境内开展主要活动的商业公司。
商业公司是依据合同设立的法律实体,两人或两人以上各自承诺通过以有形或无形财产权、服务或劳动形式出资,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并分享该事业产生的任何利润或亏损。 作为前款规定的例外,公司可以依照本法由一人组成。
商业公司应采取下列形式之一: 1. 普通合伙公司。 2. 有限合伙公司。 3. 隐名合伙公司。 4. 股份公司(公众/封闭)。 5. 控股公司。 6. 有限责任公司。 7. 一人公司。
任何从事商业活动但未采取本法第4条所列形式之一的公司,均属无效。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其无效,法院亦可依职权作出无效判决。 凡以公司名义或为公司账户经营或实施行为的人,应以个人财产对其经营或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管部负责登记、监督及监管所有适用本法的公司,但公众股份公司除外;公众股份公司由管理局管辖。
主管机关可以发布设立文件示范文本。 除隐名合伙公司外,设立文件应供公众查阅,并须依现行法律办理登记。
设立文件不得载有免除全部或部分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产生之责任的条款;任何相反条款均属无效。
除隐名合伙公司外,设立文件及其任何修订均须以阿拉伯文作成,否则无效;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合伙人或股东主张该无效。
合伙人或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设立文件或其修订未采用书面形式,或未向登记机关登记为由,主张该文件无效。但不得以此对抗有权主张公司存在的第三人。
公司的目的必须合法。目的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公司无效;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其无效,法院亦可依职权作出无效判决。 凡以公司名义或为公司账户经营或实施行为的人,应对由该经营或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何在苏丹国设立的公司均具有阿曼国籍,并享有本法规定的优惠。其主要营业地必须设在苏丹国境内,并可在苏丹国境内或境外设立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
在不影响苏丹国依据世界贸易协定所承担义务的前提下,可以设立专业公司及有外国资本出资的公司,但其主要营业地须位于苏丹国境内并在境内开展活动。 亦可在自由区设立在苏丹国境外开展业务的公司(离岸公司);该等公司的制度及规范其经营的规则和程序由部长会议批准。 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在苏丹国境内登记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商业代表处。 除非公司由阿曼人全资拥有,前述安排并不当然使其享有法律专为阿曼人保留的权利。
除隐名合伙公司外,公司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但设立中的公司在设立期间,于设立所必要的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 即使设立程序尚未完成,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发起人主张公司的存在。 合伙人或股东仅在公司登记后方可援引公司的法人资格。在设立期间以公司名义或为公司账户经营或实施行为的人,应对由其经营或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应自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或须提交备案的事实发生之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主管机关提交法律要求备案的所有决议、记录及其他文件。
除隐名合伙公司外,公司发出的公告、合同、文件、警告、收据及所有其他纸质和印刷材料,均须载明公司名称、形式、营业地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资料。
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和期限,要求任何公司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任何其他资料。
基于本法规定产生的请求,就设立文件或公司行为对公司合伙人或股东提起或在其相互之间提起的诉讼,以及因公司经理、董事会成员、审计师或清算人在履职中实施的行为而对其本人或其继承人、承继人提起的诉讼,除非自下列日期中最晚一日起五年内提起,否则不予受理: 1. 公司向登记机关登记之日; 2. 构成诉因的行为或不作为发生之日; 3. 合伙人批准之日,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由经理或董事会报告涵盖构成针对经理、董事会或其成员之诉因的行为或不作为期间的公司经营情况之日。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最晚/最新日期”(أحدث),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earlier”;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依本法规定应以电子方式公布的任何事项,均须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方式公布。 主管机关还可规定电子公布之外的其他公布方式。
管理局应制定公众股份公司及政府持股公司必须遵守的公司治理原则;主管部应制定其他公司的公司治理原则。
第一编 ·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 资本出资
对公司资本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动产或不动产实物出资、财产权、服务或劳动,但须遵守本法针对各类公司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 公司全部资本出资的价值应在设立文件中以货币金额列明。
主管法院应合伙人、股东、其各自继承人或公司债权人的申请,认定某合伙人或股东的实物出资估值过高的,该合伙人或股东应以现金向公司补足其出资财产估值与出资发生之日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 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就向公司补足该差额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出资被高估的合伙人或股东追偿。
除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资本出资的价值应当相等。
合伙人或股东未履行资本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可以要求其履行对公司的义务,或将其除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其本人或公司均保留向违约合伙人或股东请求赔偿违约所致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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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Royal Decree 18/2019 · 312 articles · 司法与法律事务部/金融服务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