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用本法,除条文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后所列含义: 1. 主管部:贸易和工业部。 2. 部长:贸易和工业部长。 3. 管理局:资本市场公共管理局。 4. 主管机关:视情况指主管部或管理局。 5. 登记机关:商业登记处秘书处。 6. 执行管理层:视情况指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经理,以及隶属于经理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直接隶属于上述任何一方,或获授权履行经理委员会或董事会部分职能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 7. 设立文件:公司的设立合同或公司章程。 8. 公司治理:依照国际标准和方法,通过明确董事会成员及公司执行管理层的责任与义务,并兼顾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从而实现公司管理组织纪律的一套原则、标准和程序。 9. 工作日:各部、政府机构及部门的正式工作日。 10. 实施条例:为实施本法而颁布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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