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4条

除隐名合伙公司外,公司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但设立中的公司在设立期间,于设立所必要的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 即使设立程序尚未完成,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发起人主张公司的存在。 合伙人或股东仅在公司登记后方可援引公司的法人资格。在设立期间以公司名义或为公司账户经营或实施行为的人,应对由其经营或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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