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3条

在不影响苏丹国依据世界贸易协定所承担义务的前提下,可以设立专业公司及有外国资本出资的公司,但其主要营业地须位于苏丹国境内并在境内开展活动。 亦可在自由区设立在苏丹国境外开展业务的公司(离岸公司);该等公司的制度及规范其经营的规则和程序由部长会议批准。 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在苏丹国境内登记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商业代表处。 除非公司由阿曼人全资拥有,前述安排并不当然使其享有法律专为阿曼人保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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