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本法规定产生的请求,就设立文件或公司行为对公司合伙人或股东提起或在其相互之间提起的诉讼,以及因公司经理、董事会成员、审计师或清算人在履职中实施的行为而对其本人或其继承人、承继人提起的诉讼,除非自下列日期中最晚一日起五年内提起,否则不予受理: 1. 公司向登记机关登记之日; 2. 构成诉因的行为或不作为发生之日; 3. 合伙人批准之日,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由经理或董事会报告涵盖构成针对经理、董事会或其成员之诉因的行为或不作为期间的公司经营情况之日。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最晚/最新日期”(أحدث),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earlier”;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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