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2条

主管法院应合伙人、股东、其各自继承人或公司债权人的申请,认定某合伙人或股东的实物出资估值过高的,该合伙人或股东应以现金向公司补足其出资财产估值与出资发生之日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 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就向公司补足该差额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出资被高估的合伙人或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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