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24条

公司可以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将部分股份转换为可在国际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该等凭证由国际存托银行发行,但该发行不得导致股份所有权转移给该银行。 公司、国际存托银行及其代理人(国际托管银行)应履行实施条例规定的股份转换为存托凭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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