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68条

每一股东均有权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持有的每一股享有一票。委托代理必须以书面授权证明,否则无效。 代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其他人,并可代表一名或多名股东。代理人代表多名股东的,其所代表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的5%,否则代理无效。 股东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持有的股份不受该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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