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67条

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未载明议程的,无效。大会通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必须依照本法公布,并应按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发送给每一股东;公告发布及邀请发送均应至少在预定会议日期前十五日完成。主管机关可以派监督员出席会议。 董事会应自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次日起七日内向主管机关提交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由秘书、审计师及公司法律顾问签署,并由大会主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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