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66条

股东大会不得审议议程所列事项以外的问题。但会议期间出现紧急事项时,经出席者所投票数的绝对多数通过,可以予以审议。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绝对多数”(الأغلبية المطلقة),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imple majority;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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