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65条

公司董事会应编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并应将代表超过5%股本的人提出的任何建议列入议程,但该建议须至少在预定召开大会之日前二十日提出列入请求。 股东大会由审计师召集的,议程由审计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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