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64条

第三编 · 股份公司 · 第四章 · 公司管理 · 第二节 ·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不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所有事项。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应在法律或公司章程要求时召开。 必要时,或者代表至少10%股本的人请求召开时,也应召集股东大会;大会应自出现必要情形或提交请求之日起最多三十日内召开。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大会的,审计师应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内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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