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32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每一财政年度从扣除税款后的净利润中提取10%,用于建立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至少达到公司股本的三分之一。该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及通过发行股份增加股本;除公司减少股本的情形外,不得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但减少后法定公积金不得低于股本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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