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73条

普通股东大会须由本人或代理人出席并代表至少一半股本股份,方为有效。委托代理必须以书面授权证明,否则无效。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大会应在第一次会议预定日期后最多七日内召开;第二次会议无论所代表股份数量多少均为有效,其日期应在第一次会议的邀请中载明。 在任何情况下,普通股东大会决议均由会议所代表股份的绝对多数通过。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绝对多数”(الأغلبية المطلقة),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imple majority;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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