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72条

年度普通股东大会应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的职能尤其包括: 1. 审议并批准董事会关于公司在已结束财政年度内活动及财务状况的报告; 2. 审议并批准董事会关于公司在已结束财政年度内组织与管理的报告; 3. 审议并批准审计师关于公司已结束财政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 4. 选举及罢免董事会成员; 5. 审议并批准向股东分配股息的建议; 6. 批准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出席会议津贴; 7. 任命新财政年度的审计师并确定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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