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71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无法出席的,由副董事长主持;两者均无法出席的,由董事会指定的人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主席的,由审计师指定的人主持。 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任命的秘书编制。记录须载明出席股份占股本的数量及比例、大会审议情况、所作决议及赞成票数,以及股东要求记入记录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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