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74条

应持有公司至少5%股份的股东请求,主管机关在确认请求理由真实充分时,可以决定中止执行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下列决议:损害该等股东的决议;有利于特定类别股东的决议;或者为董事会成员或其他人谋取特别利益的决议。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不受理中止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请求。 任何利害关系人应自中止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本条第一款所述决议,并向主管机关送交诉状副本;否则中止视为无效。 法院应审理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并可应诉讼当事人请求,以紧急命令中止执行主管机关的决定,直至案件实体问题获解决。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