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75条

公司应至少在年度股东大会预定召开日期前十五日,使股东以及债券和伊斯兰债券持有人能够查阅与已结束财政年度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审计师报告。 在遵守《资本市场法》的前提下,该大会对财务报表作出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自大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在一家日报上公布经修改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摘要。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债券和伊斯兰债券持有人”,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holders of the securities and bondholder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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