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47条
第三编 · 股份公司 · 第二章 · 公司股本 · 第四节 · 股本维持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一切确保维持公司股本的措施。公司损失股本25%的,董事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造成该等损失的原因并使公司恢复盈利。公司损失股本50%的,董事会还必须召集特别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必要决议;大会应自董事会确认上述亏损比例之日起最多三十日内召开。
主管机关可以自行或应利害关系人请求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对其未采取维持公司股本所需措施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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