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施损害其股东、交易相对方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发生威胁资本市场稳定的风险时,主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向公司发出警告,说明风险或损害的原因及消除该等原因所需的工作; 2. 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为公司董事会任命一名监督成员;该成员有权参加董事会讨论并就所作决议记录意见,但无计票权; 3. 要求公司董事长召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或损害的原因;主管机关一名或多名代表应出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但无计票权; 4. 解散董事会并任命临时董事会,以消除风险或损害、处理公司事务,直至选出新董事会; 5. 禁止公司从事部分业务,直至风险或损害原因消除; 6. 禁止公司在特定期限内从事全部业务,该期限可延长至风险及损害原因消除。 对就此作出的决定提出申诉,应依照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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