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22条

公司章程可以就表决权、股息、清算所得或其他权利为部分股份设定特定优先权,但同一类别的股份应具有相同的权利、优先权和限制。与任何类别股份有关的权利、优先权和限制,非经特别股东大会决议并取得该类别股份三分之二持有人同意,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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