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55条

未经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变更发行条件或该等债券所附的固有权利。 公司不遵守发行条件的,认购人有权取消认购并收回其价值。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债券或伊斯兰债券”,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ecurities or bond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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