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56条

同一发行项下的全部债券或伊斯兰债券,应依照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发行该等债券的决议,享有平等且固有的权利。主要权利包括:从公司资金中收回其价值;出席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大会;查阅财务报表并取得副本;为审议财务资料和事项,特别是在10%的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提出请求时召集持有人大会;以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始终使用“债券和伊斯兰债券”,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securities or bond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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