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57条

公司董事会应自认购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马斯喀特证券市场登记该发行。 公司应保存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在名册中登记持有人资料及向其借入的金额。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及股东应可查阅该名册。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holders of securities or bondholder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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