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77条

特别股东大会须由本人或代理人出席并代表至少75%的股本股份,方为有效。委托代理必须以书面授权证明,否则无效。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应在第一次会议邀请中指定的日期召开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会议由代表超过一半股本股份的人出席即为有效,但须在第一次会议预定日期后最多七日内召开。 在任何情况下,特别股东大会决议均须由会议所代表股份四分之三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同时须超过全部股本股份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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