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00条

董事可以向董事长发出书面通知,辞去董事会成员职务。辞职人为董事长的,通知应发给董事会秘书。成员资格自通知所载日期起终止。 董事会全体可以向普通股东大会发出书面通知辞职。在此情况下,成员资格在选举产生新董事会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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