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01条

董事会成员的席位在两次普通股东大会之间因任何原因空缺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 1. 从公司最近一次普通股东大会选举中未进入董事会的候选人名单中,按照各候选人所得票数由高至低填补空缺。两名候选人票数相同的,由董事会选定其中一人。 候选人名单中无可用人选的,董事会可以任命一人填补空缺,任职至下一次普通股东大会召开; 2. 空缺席位或董事会依前项任命的成员人数达到董事会获选成员人数一半的,董事会应自最后一个席位空缺之日起六十日内召集普通股东大会,选举新成员填补空缺。 在任何情况下,为填补空缺而选出的成员均任职至其前任剩余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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