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35条

存入本法第134条所述基金的资金,自存入之日起满十五年后,如权利人在收到正式通知,且至少在上述期限届满一年前已在两家日报各刊登两次公告后仍未领取,其所有权归主管机关,并应将该等资金用于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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