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34条

公司应将权利人尚未领取的股息存入主管机关为此目的决定设立的基金。该决定应规定必须存入该等资金的期限、存入程序,以及在向权利人支付前从该等资金价值中扣除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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