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40条

增资股份向外认购时,每一股东均享有优先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也可以依照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放弃该权利。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购全部或部分增资股份的,公司董事会应依照《资本市场法》将该等股份对外认购,或者按未获认购股份的价值减少增资金额。 特别股东大会可以决议将增资股份直接公开发行,而无需事先向公司股东发售。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将该项决议归属于特别股东大会(الجمعية العامة غير العادية),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写作 ordinary general meeting;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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