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81条

每一股东享有与其持股数量相等的票数。股东可以将其票数分配给一名以上候选人,但同一票不得投给一名以上候选人。 董事任期为三年,自举行选举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其后的第三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大会召开日期超过上述三年期限的,任期依法延长至大会召开之日,但不得超过年度股东大会规定召开期限的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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