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82条

董事会选举产生后,应立即从其成员中选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并任命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应自组成决议作出之日起最多七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该决议副本及董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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