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13条

在不影响因公司设立程序存在瑕疵而请求判决公司无效之权利的前提下,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通知公司纠正该瑕疵。公司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着手纠正的,该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解散公司。主管法院在可以纠正时,可规定不超过六个月的纠正期限;无法纠正的,法院应判决解散公司,公司须作为事实公司进行清算,但不影响第三人依法请求赔偿因该解散所受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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