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27条

公众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自登记之日起公布连续两个财政年度的两份资产负债表之前,不得处分其股份。管理局可以决定将处分限制期再延长一年,但该限制不得妨碍发起人就该等股份设立第二顺位担保的权利。 国家所有股份的转让、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股份转让以及继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由现有公司转换设立的公众股份公司亦不受该限制,但该公司在转换之日前须已存续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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