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大会由创立委员会一名成员主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须代表公司股本至少65%,会议方为有效;未达到该法定人数的,应召集第二次会议讨论同一议程。委托代理必须采用书面授权,否则无效。 无论所代表股份数量多少,第二次会议的决议均为有效,但该会议须在第一次会议之日起十四日内召开,并应依照本法规定,至少在第二次会议预定召开日期前七日发布公告。大会决议由所投票数的绝对多数通过。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绝对多数”(الأغلبية المطلقة),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simple majority”;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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