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98条

普通股东大会可以决议罢免全部或部分董事,不论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反规定;罢免须依据列入议程的提案作出。 成员资格自罢免决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被罢免的董事在填补董事会空缺或组成首届新董事会时不得再次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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