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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程序法 — 第1–59条
-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后所列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长:财政部长。 FTA:联邦税务局。 局长:FTA局长。 工作日:除联邦政府周末和公共假日外的任何工作日。 委员会: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 有管辖权的法院:FTA总部或任何分支机构所在地辖区内的联邦法院。 税:依据税法征收并由FTA负责管理、征收和实施的任何联邦税。 税法:征收税款的任何联邦法律。 税务住所证明:FTA依本法令第53条签发,…
- 第2条 — Article (2) Objectives of this Decree-Law
本法令旨在: 1. 依本法令或税法规范FTA、纳税人及与FTA往来之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 2. 规范适用于本国全部税法的共同程序和规则。
- 第3条
本法令规定适用于税法管理和执行相关程序,以及依本法令或税法征收税款和行政罚款。
- 第4条 — Article (4) Record-Keeping
开展任何业务或依税法负有义务的人,应依实施条例规定保存会计活动记录、商业账簿及税法规定的税务相关信息。
- 第4条 — Article (4) BIS E-Invoicing System
1. 部长应发布实施电子发票系统所需决定,确定其生效日期,以及执行相关控制要求、规则和程序所需的条件和规定。 2. 部长指定的任何人均适用电子发票系统。
- 第5条 — Article (5) Language
1. 每个人均应以阿拉伯语向FTA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其有义务或被要求提交的税务相关数据、信息、记录和文件。 2. 尽管有第1款,FTA可接受其他语言的材料,但个人须依实施条例按FTA要求提供阿拉伯语译本。 3. 提交译本的人对其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FTA可依赖所提交译本。
- 第6条 — Article (6) Tax Registration, Deregistration and Amendment to Data
1. 应税人可依税法向FTA提交登记申请。 2. 已登记人应: a. 依税法在与FTA及第三方的全部通信和交易中注明税务登记号; b. 在可能需要变更FTA税务登记信息的情况发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FTA指定形式和机制通知; c. 依税法提交注销登记申请。 3. 实施条例规定登记、注销及数据变更程序。 4. 负责颁发营业许可证的政府机构,应按实施条例在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不迟于二十个工作日通知FTA。…
- 第7条 — Article (7) Legal Representative
法定代表人应: 1. 自获指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实施条例程序通知FTA; 2. 代表应税人向FTA提交纳税申报表; 3. 视情况遵守本法令和税法的要求。
- 第8条 — Article (8) Tax Return Preparation and Submission
1. 每名应税人应依本法令及税法编制并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付税款。 2. 不包含税法规定基本数据的不完整申报表不予受理。 3. 应税人对申报表及与FTA通信中的信息和数据真实性负责。 4. 纳税人应在本法令及税法规定期限内缴纳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
- 第9条 — Article (9) Determination of the Payable Tax
1. 应税人向FTA支付任何金额时,应确定相关税种和纳税期间,FTA据此分配款项。 2. 未确定税种或期间的,FTA可依实施条例将全部或部分金额用于清偿应税人的任何税款或欠款。 3. 支付金额超过应付税款或在FTA有贷方余额的,FTA可在相关纳税期间结束后不超过五年内,依实施条例将其用于清偿应税人对FTA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欠款。 4. 支付金额少于应付税款的,适用本法令第三部分第四章及第五部分第二章。
- 第10条 — Article (10)
1. 应税人发现已提交申报表或FTA税务评定存在错误,导致依税法计算的应付税款低于正确金额的,应提交自愿披露。 2. 纳税人发现退税申请错误导致应退金额高于正确金额的,应提交自愿披露。 3. 错误导致应付税款高于正确金额的,应税人可提交自愿披露。 4. 错误导致应退金额低于正确金额的,纳税人可提交自愿披露。 5. 纳税人知悉申报表存在不影响应纳税额的错误或遗漏时,应在FTA规定情形提交自愿披露,其他情形通过纳税申报表更正。 6. 实施条…
- 第11条 — Article (11) Methods of Notification
1. FTA应通过个人在FTA登记的地址,通知其任何决定或程序。 2. FTA依第1款发送通知和通信的,视为该人已获通知并收到相关通信。 3. 实施条例规定通知和通信方式。
- 第12条 — Article (12) Tax Agent Registration
1. FTA应建立税务代理名册。 2. 任何人只有在满足登记条件、列入名册并取得有管辖权地方机关的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 第13条 — Article (13)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in the Register
1. 实施条例规定税务代理登记、暂停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条件、控制要求及程序,以及税务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2. 税务代理停止营业的,应依实施条例规定通知FTA。
- 第14条 — Article (14) Appointment of Tax Agent
1. 个人可指定税务代理代表其处理本法令或税法下的税务义务,但不影响该个人自身责任。 2. 在遵守第15条第2款的前提下,个人按FTA规定机制通知代理关系届满或解除税务代理的,FTA不得再就该个人与税务代理往来。
- 第15条 — Article (15) Records of the Person with the Tax Agent
1. 税务代理应在实施条例规定期间内,按规定方式保存与其现任或曾任代理之个人有关的信息、文件、记录和数据。 2. 经FTA要求,税务代理应提供其持有的有关该个人的全部所需材料。
- 第16条 — Article (16) FTA's Right to Conduct Tax Audit
1. FTA可对任何人实施税务审计,以核实其遵守本法令和税法。 2. FTA应至少提前十日通知。 3. 审计可在FTA总部、被审计人的营业地、储存货物或保存记录之处,或其开展业务的其他地点进行。 4. 尽管有第2款,税务审计员在有重大理由认为被审计人涉及其本人或他人的逃税、未临时关闭将妨碍审计,或经通知的人试图阻止进入时,可不经预先通知进入并临时关闭相关地点不超过七十二小时。 5. 上述情形须事先取得局长或其代表书面同意;进入住所还须取…
- 第17条 — Article (17) FTA's Right to Access to Original Records or Photocopies During Tax Audit
税务审计员实施审计时,可查阅记录原件或副本,并依实施条例控制要求,从被审计人的营业地或其持有的货物、设备或其他资产中取样或予以扣押。
- 第18条 — Article (18) Tax Audit Timing
税务审计应在FTA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必要时,局长或其代表可在特殊情况下决定于其他时间进行。
- 第19条 — Article (19) New Information Appears After Tax Audit
在不影响第46条的前提下,如出现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新信息,FTA可依本法令及实施条例程序重新审计此前已审计事项。
- 第20条 — Article (20) Cooperation During Tax Audit
接受税务审计的人及其税务代理或法定代表人,应向税务审计员提供履职所需的一切便利和可能协助。
- 第21条 — Article (21) Rights of Persons Subject to Tax Audit
接受税务审计的人有权: 1. 要求税务审计员出示职业身份证件; 2. 获得税务审计通知副本; 3. 出席在FTA以外实施的税务审计; 4. 依实施条例规定,取得FTA在税务审计中扣押或获得的任何纸质或数字文件原件之副本。
- 第22条 — Article (22) Notification of Tax Audit Findings
1. FTA应在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并依规定程序,将税务审计结果通知接受审计的人。 2. 接受税务审计的人,可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控制要求,查阅或取得FTA据以评定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的文件及数据。
- 第23条 — Article (23) Tax Assessment
1. FTA应作出税务评定,以确定应付税款、可退税款及税法或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并在评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下列任一情形通知纳税人: a. 应税人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申请税务登记; b. 已登记人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c. 已登记人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缴纳其已提交申报表中列明的应付税款; d. 应税人提交了不正确的纳税申报表; e. 已登记人依税法有义务代表另一人计算税款而未予计算; f. 因该人逃税或参与逃税而导致…
- 第24条 — Article (24) Assessment of Administrative Fines
1. FTA应就下列任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罚款评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人员: a. 开展业务或依本法令、税法负有义务的人,未保存两者要求的记录和其他信息; b. 该人经要求未以阿拉伯语向FTA提交税务相关数据、记录和文件; c. 应税人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提交税务登记申请; d. 已登记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注销登记申请; e. 已登记人未向FTA报告可能需要变更其税务登记信息的情形; f. 应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其任命;…
- 第25条 — Article (25) Tax Crimes and Penalties
1. 本条规定的刑罚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更重刑罚。 2. 任何人以以下行为逃税的,处监禁和/或罚金;罚金不低于所逃税额且不超过其三倍:故意不缴应付税款;故意降低实际业务价值或收入,或不合并关联业务,以避免达到税法规定的登记限额、税率或其他税务门槛;未登记而故意以税款名义征收金额;故意减少应纳税额或以任何方式参与逃税;故意实施或不实施构成本法令或税法所称逃税的其他行为。 3. 除已决定予以豁免外,故意拒绝缴纳到期行政罚款的,处监禁和/或罚…
- 第26条 — Article (26) Procedures and Measures
1. 对本法令或税法规定的犯罪,只有根据局长的书面申请方可提起刑事诉讼。 2. 在不影响法律要求判处没收之情形的前提下,法院对本法令或税法规定犯罪作出有罪判决时,可命令没收查获的物品和财产,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3. 尽管有第2款,FTA有权对查扣的易腐、易减损、易泄漏物品,或可能影响同处其他货物和设施安全的物品,采取储存、转移、保管、处置、销毁、回收或出售措施,并处置无人认领的货物。 4. FTA对查扣物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影响…
- 第27条 — Article (27) Reconciliation on Tax Evasion Crimes
1. 在提起刑事诉讼前,FTA可就本法令或税法规定的逃税犯罪及故意拒缴行政罚款达成和解,条件是全额缴纳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就第25条第4款犯罪,可在支付实施条例规定金额后和解。 2. 刑事诉讼提起后、有罪判决作出前,检察机关可就第1款所述犯罪命令和解,条件是全额缴纳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并加付实施条例规定比例的所逃税额;第25条第4款犯罪则支付实施条例规定金额。 3. 有罪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可按第2款所述支付条件命令和解。 4. 依第2…
- 第28条 — Article (28) Application for Tax Assessment Review
1. 在不影响第29条的前提下,任何人可向FTA申请复核对其作出的全部或部分税务评定及相关行政罚款。 2. 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在该人获通知税务评定和相关行政罚款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3. FTA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 该人可依第29条,在收到第3款决定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或FTA应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的期限届满后四十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审议。 5. 已对某…
- 第29条 — Article (29) Application for Reconsideration
1. 任何人可请求FTA重新审议对其作出的任何决定或其部分;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2. FTA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以附理由的决定处理申请,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 对已向FTA申请复核的税务评定,只有在FTA作出决定,或其依第28、35条应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的期限届满后,方可申请重新审议。 4. 第1款申请应按FTA指定的表格和机制提交。
- 第30条 — Article (30) Tax Dispute Settlement Committee
1. 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名为“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由一名司法机关成员担任主席,并由税务专家名册中的两名专家担任委员;司法部长与部长协调后通过决定予以任命。 2. 内阁应就委员会工作规则、成员报酬及适用程序发布决议。
- 第31条 — Article (31) Competences of the Committee
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1. 对FTA就重新审议申请作出的决定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裁决; 2. 对已向FTA提交但FTA未依本法令作出决定的重新审议申请进行裁决; 3. 内阁赋予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 第32条 — Article (32) Objection Submission Procedures and Cases of Objection Rejection
1. 对FTA重新审议决定的异议,应在收到FTA决定通知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不受理异议: a. 未事先向FTA申请重新审议; b. 未全额缴纳异议所涉税款; c. 未在第1款期限内提出异议。 3. 内阁可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议调整第2款(b)项规定的应付税款金额,以便依本条提出异议。…
- 第33条 — Article (33) Procedures of the Committee
1. 委员会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2. 委员会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异议人和FTA。 3. 异议所涉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总额不超过十万迪拉姆的,委员会决定为终局决定。 4. 在任何情况下,未事先向委员会提出异议的,有管辖权法院不受理税务争议诉讼。
- 第34条 — Article (34) Enforcement of the Committee's Decisions
1. 委员会就争议金额不超过十万迪拉姆作出的终局决定,视为执行文书。 2. 对争议金额超过十万迪拉姆作出的决定,如自异议结果通知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未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视为执行文书。 3. 具有执行文书效力的委员会终局决定,由有管辖权法院的执行法官执行。
- 第35条 — Article (35) Extension of Time Limits
1. FTA或委员会视情况,可基于实施条例规定的任何理由,将第28条第3款、第29条第2款和第33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延长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间。 2. FTA或委员会视情况,可应任何人的申请并基于实施条例规定的理由,延长第28条第2款、第29条第1款和第32条第1款所规定的期限。 3. 依本法令第32条或第36条拒绝第2款延期申请的,FTA或委员会的决定视情况为终局决定,不得提出异议或上诉。
- 第36条 — Article (36) Appeal Proceedings Before Courts
1. 在不影响第34条和第37条的前提下,FTA或有关人员可在收到委员会决定通知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就下列情形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上诉:对委员会全部或部分决定有异议;或委员会未对依本法令提交的异议作出决定。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法院应裁定针对FTA的上诉不予受理: a. 存在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委员会不受理异议情形; b. 该人未提供已向FTA全额缴税的证明; c. 该人未证明已通过向FTA支付现金或提供以FTA为受益人的认…
- 第37条 — Article (37) Special Procedures for Objection and Appeal
作为第31、32、33、34和36条的例外,如争议一方为相关决议指定的联邦或地方政府机关,内阁应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议批准替代性的异议和上诉机制。在该内阁决议发布并生效前,本法令规定适用于联邦和地方政府机关提出的税务争议异议或上诉。
- 第38条 — Article (38) Application for Refund of the Tax Credit Balance
1. 如纳税人依税法有权退还的FTA贷方余额超过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纳税人可依实施条例程序申请退还。 2. 退还申请应在下列相关纳税期间结束后不超过五年内提出:如贷方余额源于多缴税款,为发生多缴的期间;如源于纳税申报表、向FTA提交的自愿披露或FTA决定,为提交申报表、披露或作出税务评定的期间;其他情形,为贷方余额产生的期间。 3. 贷方余额因FTA在上述五年期满后或最后九十日内作出的决定而产生的,纳税人可在余额产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
- 第39条 — Article (39) Tax Refund Procedures
1. 在退还任何特定税款前,FTA应依纳税申报表或其作出的税务评定,将拟退金额与申请人的其他无争议应付税款或行政罚款相抵销。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FTA可暂不退还第1款所述余额:发现该纳税人另有争议税款;该人正接受税务审计,但只有满足FTA董事会决议规定条件时方可继续不退;或有管辖权法院作出决定。 3. FTA应依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控制要求退税。
- 第40条 — Article (40) Collection of Payable Tax and Administrative Fines
1. 个人未在本法令和税法规定期限内缴纳应付税款或行政罚款的,应采取下列措施: a. FTA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缴纳; b. 仍未缴纳的,局长作出责令缴纳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连同税务评定和行政罚款评定一并通知; c. 局长关于税务评定和行政罚款评定的决定,为有管辖权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之执行文书。 2. FTA发现应付税款可能流失的,局长可请求有管辖权法院的紧急事务法官,以单方申请命令对该人由任何人持有、足…
- 第41条 — Article (41) Liability for Payment of Tax and Administrative Fines in Case of Partnership
在不影响税法任何规定的前提下,如数人共同开展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业务,各人就该业务的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向FTA承担连带责任。
- 第42条 — Article (42) Payment of Tax and Administrative Fines in Special Cases
1. 自然人死亡时,应付税款按以下方式缴纳: a. 死亡日前产生的税款,在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前,从遗产组成或遗产产生的收入中缴纳; b. 遗产分配后发现仍有未缴税款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各自所得份额范围内负责缴纳,但遗产代表或任何继承人已取得FTA清偿证明的除外。 2.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失踪、下落不明、住所不明或类似应税人的应付税款及行政罚款,由其法定代表人从应税人的资产和财产中缴纳,并遵守相关现行立法。…
- 第43条 — Article (43) Payment and Administrative Fines of Tax in Case of Bankruptcy
1. 获指定的破产受托人应联系FTA,请其告知应付税款或FTA拟对特定纳税期间实施税务审计的意向。 2. FTA应在收到破产受托人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应付税额或税务审计事项。 3. 破产受托人有权就FTA评定或应付税款缴纳提出申诉、异议和上诉。 4. 实施条例规定与FTA沟通、申诉、异议及缴纳应付税款的程序。
- 第44条 — Article (44) Professional Confidentiality
1. FTA员工不得披露其在任职期间因职务获得或接触的信息,但实施条例确定的情形除外。 2. 在第1款所有情形中,只有经FTA董事会授权的员工批准,并依实施条例规定,方可披露。 3. FTA员工离职后仍应保守职业秘密,除司法机关依实施条例提出要求外,不得披露因职务获得或接触的信息。 4. 依本法令获得信息的任何人,仅可为取得该信息之目的披露或使用,并不影响必要时产生的责任。 5. FTA董事会应发布有关内部信息保密程序及税务代理相关义务…
- 第45条 — Article (45) Conflict of Interests
FTA员工在下列情形不得实施或参与涉及任何人的税务程序: 1. 员工与该自然人存在四亲等以内亲属关系; 2. 员工与该人,或双方任一方三亲等以内亲属之间存在共同利益; 3. 员工与该人之间存在影响员工独立决策能力的个人、经济利益或其他关系; 4. 因存在其他利益冲突,局长决定该员工不得实施与该人有关的税务程序。
- 第46条 — Article (46) Statute of Limitations
1. 除第2、3、4、7和8款外,自相关纳税期间结束后五年,FTA不得实施税务审计或对该应税人作出税务评定。 2. 如应税人在五年期满前获通知开始审计,FTA可在五年后继续审计或作出评定,但应自审计通知之日起四年内完成。 3. 如审计或评定涉及在纳税期间结束后第五年提交的自愿披露,可在五年后进行,但应自披露提交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4. 如审计或评定涉及在第38条第2至4款期限内提交的退税或贷方余额申请,可在五年后进行,但应自申请之日起两…
- 第47条 — Article (47) FTA's Right to Claim Payment
已通知应税人的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不因时效而消灭,FTA可随时追缴。
- 第48条 — Article (48) Time Limit for Tax Obligations
本法令或税法未为履行任何义务或其他行为规定特别期限的,FTA应自引发该义务或行为的事件发生之日起,向应税人给予与其性质相适应、不少于五个且不超过四十个工作日的期限;FTA可延长该期限。
- 第49条 — Article (49) Calculating the Time Limits
计算期限时均适用下列规则: 1. 通知日或引发期限的事件发生日不计入期限; 2. 期限最后一日非工作日的,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3. 本法令和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日期按公历计算。
- 第50条 — Article (50) Controls of Administrative Fines Payment in Installments, Exemption and Refund
1. FTA因任何人违反本法令或税法而施加或收取行政罚款的,第2款委员会可根据局长提议,依内阁按照部长提议发布的控制要求和程序,决定准予分期缴纳、全部或部分免除,或全部或部分退还罚款。 2. FTA董事会主席应发布决议,由其本人或副主席担任主席、两名董事会成员参加,组成第1款委员会;组成决议应规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会议方式。
- 第51条 — Article (51) Proving the Authenticity of Data
证明纳税申报表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应税人承担;逃税情形的举证责任由FTA承担。
- 第52条 — Article (52) Judicial Police
局长及司法部长与部长协商后通过决议指定的人员,具有司法警察身份,负责查明违反本法令、税法或其实施决议的犯罪和违法行为。
- 第53条 — Article (53) Tax Resident
1. 为适用税法或本国参加的任何协定或安排,内阁应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议规定认定个人为税收居民的条件。 2. FTA应依内阁决议规定向税收居民签发税务住所证明。
- 第54条 — Article (54) FTA Fees
为实施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而应向FTA缴纳的费用,由内阁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议确定。
- 第54条 — Article (54) BIS
在不影响现行税收立法的前提下,FTA可发布决定,就本法令和税法对税务交易的适用提供指引;该等决定对FTA和纳税人均具有约束力。
- 第55条 — Article (55) Repeals
1. 废止经修订的2017年第7号《税务程序联邦法》。 2. 废止一切与本法令规定相冲突或抵触的规定。 3. 在不与本法令相冲突的范围内,经修订的2017年第7号《税务程序联邦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决定继续有效,直至依本法令发布替代性的实施条例和决定。
- 第56条 — Article (56) Executive Regulations
内阁应根据部长提议,发布本法令的实施条例。
- 第57条 — Article (57) Publicat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Decree-Law
本法令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