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25条

1. 本条规定的刑罚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更重刑罚。 2. 任何人以以下行为逃税的,处监禁和/或罚金;罚金不低于所逃税额且不超过其三倍:故意不缴应付税款;故意降低实际业务价值或收入,或不合并关联业务,以避免达到税法规定的登记限额、税率或其他税务门槛;未登记而故意以税款名义征收金额;故意减少应纳税额或以任何方式参与逃税;故意实施或不实施构成本法令或税法所称逃税的其他行为。 3. 除已决定予以豁免外,故意拒绝缴纳到期行政罚款的,处监禁和/或罚金;罚金不低于该行政罚款且不超过其三倍。 4. 实施下列行为的,处监禁和/或不超过一百万迪拉姆罚金:故意向FTA提供虚假信息、数据和文件;故意隐藏或销毁依法应保存并向FTA提供的材料;盗窃、滥用或损坏FTA保管的材料;阻止或妨碍FTA员工履职。 5. 上述行为造成、便利或掩盖逃税的,适用第2款刑罚。 6. 经证明直接参与或促成本法令或税法规定犯罪的人,依2021年第31号法令所规定的共同犯罪规则,按本法令规定处罚。 7. 同一判决对同一犯罪的数名实行犯或共犯判处罚金的,各被告对该罚金承担连带责任。 8. 再犯构成加重情节。任何人曾因本条犯罪受最终判决,不论刑罚为何,并在最终判决之日起五年内再犯本条犯罪的,视为再犯者。 9. 在不影响第11款的前提下,参与逃税犯罪的人,与其共同参与者就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承担连带责任。 10. 作出有罪判决时,法院可根据FTA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请求,命令以适当方式公布判决或其摘要,费用由被定罪人承担。 11. 依本法令或其他法律判处任何刑罚,不免除任何人缴纳应付税款或行政罚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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