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本法令或税法规定的犯罪,只有根据局长的书面申请方可提起刑事诉讼。 2. 在不影响法律要求判处没收之情形的前提下,法院对本法令或税法规定犯罪作出有罪判决时,可命令没收查获的物品和财产,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3. 尽管有第2款,FTA有权对查扣的易腐、易减损、易泄漏物品,或可能影响同处其他货物和设施安全的物品,采取储存、转移、保管、处置、销毁、回收或出售措施,并处置无人认领的货物。 4. FTA对查扣物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影响依本法令或税法缴纳应付税款或行政罚款的责任。 5. 查扣物的权利人可在全额缴纳相关税款、行政罚款和费用后,请求返还。 6. 因FTA依本条处置查扣物造成故障或损坏的,FTA及其员工不承担责任。 7. 实施条例规定第3、4、5款的适用程序和控制要求。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