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27条

1. 在提起刑事诉讼前,FTA可就本法令或税法规定的逃税犯罪及故意拒缴行政罚款达成和解,条件是全额缴纳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就第25条第4款犯罪,可在支付实施条例规定金额后和解。 2. 刑事诉讼提起后、有罪判决作出前,检察机关可就第1款所述犯罪命令和解,条件是全额缴纳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并加付实施条例规定比例的所逃税额;第25条第4款犯罪则支付实施条例规定金额。 3. 有罪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可按第2款所述支付条件命令和解。 4. 依第2、3款和解前,应征询FTA意见。 5. 和解导致刑事诉讼终止并撤销其后果;在刑罚执行期间达成和解的,即使判决已终局,检察机关亦应命令停止执行刑罚。 6. 实施条例规定本条和解的条件、控制要求和程序。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