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不影响第29条的前提下,任何人可向FTA申请复核对其作出的全部或部分税务评定及相关行政罚款。 2. 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在该人获通知税务评定和相关行政罚款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3. FTA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 该人可依第29条,在收到第3款决定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或FTA应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的期限届满后四十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审议。 5. 已对某税务评定提交重新审议申请的,不得再提交或继续审理该评定的复核申请。 6. 第1款申请应按FTA指定的表格和机制提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