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29条

1. 任何人可请求FTA重新审议对其作出的任何决定或其部分;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2. FTA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以附理由的决定处理申请,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 对已向FTA申请复核的税务评定,只有在FTA作出决定,或其依第28、35条应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的期限届满后,方可申请重新审议。 4. 第1款申请应按FTA指定的表格和机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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