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30条

1. 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名为“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由一名司法机关成员担任主席,并由税务专家名册中的两名专家担任委员;司法部长与部长协调后通过决定予以任命。 2. 内阁应就委员会工作规则、成员报酬及适用程序发布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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