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1. 对FTA就重新审议申请作出的决定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裁决; 2. 对已向FTA提交但FTA未依本法令作出决定的重新审议申请进行裁决; 3. 内阁赋予委员会的其他职权。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