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FTA重新审议决定的异议,应在收到FTA决定通知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不受理异议: a. 未事先向FTA申请重新审议; b. 未全额缴纳异议所涉税款; c. 未在第1款期限内提出异议。 3. 内阁可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议调整第2款(b)项规定的应付税款金额,以便依本条提出异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税务程序法
1. 对FTA重新审议决定的异议,应在收到FTA决定通知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不受理异议: a. 未事先向FTA申请重新审议; b. 未全额缴纳异议所涉税款; c. 未在第1款期限内提出异议。 3. 内阁可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议调整第2款(b)项规定的应付税款金额,以便依本条提出异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